因應新冠肺炎(COVID-19)疫情,為減少身障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
衛生福利部公告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09年4月1日至8月31日(含)屆滿須重新鑑定作業
及需求評估者,鑑定作業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,以利依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
(含已領有之補助),詳細資訊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(處)。